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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政〔2018〕21号

日期:2018年05月21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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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2日
  
武汉市“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完善全域空间规划体系,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综合管控作用,推进全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为核心,以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规划等为约束,以各类专项规划为支撑,构建形成的全域空间规划体系,以及通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的全过程合一,实现城乡空间统筹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多规合一”工作的具体部署。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全市“多规合一”的统筹协调、体系构建、审查组织、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新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多规合一”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相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由以下单位按照“多规合一”工作需要,牵头推进相应类型规划的标准制定、规划调整、意见汇交、监测评估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国民经济、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类规划;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牵头自然资源、土地利用、空间开发类规划;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环境保护类规划。对涉及多个牵头单位的专项规划,应当将相关规划内容分送各牵头单位核查。在国家、省、市各级机构改革落实到位后,牵头单位再按照最新规划编制职能分工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多规合一”工作坚持统一协调、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逐步建立全市域覆盖、多部门协作、全过程协调、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多规合一”统筹引领作用,实现全域规划、人地和谐、土地集约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目标。  
  第五条  “多规合一”成果应当实现目标、指标、坐标、图标“四标”合一,即各类规划目标上达成统一的行动意图、指标上具有统一的数据口径、坐标上采用统一的空间底图、图标上形成统一的管控要求。
  
第二章  “多规合一”规划体系  
  第六条  按照“全域覆盖、层次清晰、责权明确”的思路构建“多规合一”全域空间规划体系,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作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战略引领、刚性管控和要素配置的空间统筹作用,环境保护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自然资源破坏的负面清单作用,各类专项规划指引专项系统管理和专项设施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实现各类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  
  第七条  各类规划应当按照政策层面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层面遵循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进行衔接。  
  第八条  建立规划共同编制常态化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规划编制的事前协调,在相应规划编制的工作组织、时间安排、空间范围和技术重点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开展规划共同编制、同步审批、协同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各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章  “多规合一”规划审批
  第九条  以市、区规委会为“多规合一”协同审查平台,负责相关规划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建立各类规划编制与调整的统筹协调机制,重点协调涉及强制性管控要素的内容,以解决规划不一致的问题。  
  第十条  按照分级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涉及全市及跨区的规划,由市规委会负责审查和协调,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规划按照现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批。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批意见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提高各类规划审查的协同水平,建立多规“联审”制度,即规划审查方式由先后串联审查向同时并联审查转变,由审查责任主体牵头,对涉及多个规划之间需要协调的内容(以下简称多规协调内容),相关部门要同时参与审查,并由审查责任主体汇总相关审查意见后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对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多规“联审”中出现意见分歧的,要提交规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建立各部门规划审批意见通报交换制度。各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审批意见的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审批意见实时通报交换,逐步统一审批意见的文件格式、表述规范,避免在同一规划事项中出现互相矛盾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多规合一”监测评估制度。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定期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提交前应当重点对涉及多规协调内容的部分进行意见交换,确保基本数据、核心结论等保持一致。法定规划的评估报告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并纳入市、区规委会“多规合一”协同审查范围,作为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和调整立项,按照“编制—衔接—论证—征询—报批—发布”的程序组织调整。对因规划调整新产生的多个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原则上各相关规划应当同步调整、同步审批,相关规划未调整、批准前,矛盾和冲突内容暂不予实施。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发布、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均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和知晓规划内容的权利。
  
第四章  “一张图”空间规划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一张图”空间规划管理平台,是指在我市国土规划管理“一张图”的基础上,吸收各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管理的各类信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主体,系统整合各层次、各专项规划成果形成的“一张蓝图”,作为空间规划信息资源“汇交、整合、发布、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十七条  坚持开放共享原则,加强“一张图”空间规划管理平台与其他政务平台之间的对接,方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查询、使用各类空间规划管理信息。各部门应当做好相应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交换和更新。  
  第十八条  由市规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统一规范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一)基础数据规范。实现现状数据、规划数据在统计范围、时间、内涵、格式等方面一致。其中,社会经济类数据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空间用地类数据以市国土规划局提供数据为准,专项设施类数据以各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数据口径、计算方法上加强协调统一。  
  (二)空间规划底图。以基础地理信息为基本底图,综合考虑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收集“多规合一”所需要的经济、社会、人口、规划、土地、资源、环境等相关资料,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底图,促进各类规划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三)用地分类指南。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用地分类为基础,研究制定“多规合一”条件下的用地分类指南,明确各部门用地分类差异的处理原则和转换口径,作为各类规划编制工作中空间用地分类的共同标准,实现全域空间布局的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  “一张图”空间规划管理平台涉及的各类规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审批,报批前须通过市、区规委会组织的审查,依法审批后将相关空间规划管理信息纳入该平台。  
  各类规划调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若涉及其他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联动修改,并按相关程序分别报批或者备案,形成严格的规划调整联动机制,以确保各类空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协调性和强制性要求的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多规合一”实施评估和监管工作,市规委会要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多规合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规划局应当制定全市“一张图”空间规划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平台运行、维护的机制流程,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涉及土地利用、空间开发的行政决策必须符合该平台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多规合一”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武政[2018]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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